有关维权问题,请大家支持。
曹律师好!大家好!
首先自我介绍一下,本人是浙江省诸暨市五联新村的村民,今天我(代表与我同村所有外嫁女和她们的小孩子,有二三十个,具体我还没有统计过),可以说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之一,要说的问题是:我作为一个出嫁女,就是已经结婚,但是我的户口和我儿子的户口都是跟我爸爸妈妈一起的,也就是在我从小长大的村里,因为经济的快速发展,我们村子的土地基本上征用完了,所以就有征地补偿款了,村里的领导认为我们是出嫁女儿,哪怕是户口没有迁入夫家的人,也就是说户口仍在村子里的人都只能享受一半的补偿款。针对这个问题,我们也向村子的领导反应,因为我们是从小在这里长大的,而且在分配土地的时候是和其他村民分的同等份额的土地,在征用土地后的补偿款中我们应该也是可以同等享受,为什么一出嫁就打折了呢,况且我们在夫家没有户口,自然也没有土地分给我们了,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,对于农村妇女来说更是尤为重要了。
我们向上一级街道办事处反应这个问题,街道办事处意思是这是村子里的规定,他们也没有办法的。
曾经有人就对这钟村子里的规定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到法院,不知道什么原因,法院不立案,问立案科他们说他们有规定的,不是每个案子都立案的,也就是说没有合理的理由。
刚在前不久我在2009年4月22日浙江法制报维权版块看到和我们差不多情况的案例,也是土地补偿款的事宜,说的是永嘉县上塘镇的村民起诉了她们的村委会,通过法律途径,结果官司打赢了,拿到了应有的补偿款,维护了自己的权益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》第三十二条规定“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、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、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,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”及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》第二十四条规定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、村民小组,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,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,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,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,应予支持......”
同样是浙江省范围内,为什么永嘉县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这个案子,而我们诸暨市人民法院就不可以受理了呢?所以我们想不明白。因为征用土地比较多,所以涉及的金额也有上万,还有就是我们以后没有土地了,接下来政府还为我们村民考虑了商品房等惠民措施,所以以后商品房折算的金额会是几万元,对于农村妇女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金额。所以我现在是想请教大家,我们应该如何维护我们权益,我们具体应该怎么做。非常感谢大家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