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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爆料] 男子不满同事工作态度 持续3个月往其杯中倒尿

男子不满同事工作态度 持续3个月往其杯中倒尿

广西阳朔县某行政单位原股长李某因“不满同事工作态度”,数月以来几乎每天上班时,都偷偷往办公室茶壶内倒进自己的尿液和唾液,被3名不知情的女同事饮下。由于感到身心不适及味道不对,同事起了疑心,在隐蔽处设置数码照相机,拍下了李某的恶行竟然往茶壶中添加尿液和唾液,以此获取“心理平衡”。最终引来记者追踪和警方介入调查。

目前,当事人均已调离原岗位,作恶者表示“很后悔”。
    
6月2日上午8时许,正在办公室工作的吴某突然看见,李某用一张白纸挡住一个纸杯,往宾某盛豆浆的杯子里倒入不明液体。她当时感到非常吃惊,“以为自己眼花了”,并立即将此事告知身边的胡某。当天下午,她们趁李某外出时,在其办公室发现一个纸杯里有黄色不明液体。她们说,当时将纸杯做了记号后放回原位,而后又将此事告知宾某。次日,她们再去李某办公室找到那个纸杯时,发现已被更换,但杯内仍有黄色不明液体。宾某还拿起尝了尝,感觉味道有些苦涩,与平时喝茶时的苦味十分接近,她们便开始怀疑李某往茶壶里倒了这些不明液体。
  
6月4日早上,她们将数码相机放在库房窗台上,用窗帘布遮盖,只露出一个镜头,结着又将装有菊花茶的茶壶放在原位,来回试验了几次,确定能拍到全景后才离开。当天上午8时多,李某又来到库房,悄悄往茶水内倒入不明液体。然而他万万没想到的是,整个过程已被数码相机拍摄下来。6月5日上午,3名女同事再次精心布置,又拍到了李某往茶壶内倒入不明液体的录像。
  
6月5日中午,3位女当事人拿着录像,将此事反映给局领导,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。当天下午,该县公安局、辖区派出所来了10多名警察,将她们和李某带到派出所调查。李某接受讯问时陈述,他因不满3名女同事的工作态度,从今年2月开始就往她们的水杯和茶壶中倒入自己的尿液和唾液,以此来平衡自己的心态。
  
3名女当事人说,事发前,她们与李某关系很好,除了因为工作上的事情争执过几次以外,没有一点个人恩怨。以前,她们在半夜出现失眠等症状时,以为是工作劳累所致,还经常打电话、发短信找李某倾诉。今年2月,李某还专门从家里带来一罐咖啡给吴某和胡某,她俩二话没说就放心收下,并将咖啡喝完。

“他这样报复,我们实在想不明白。”3位女当事人说,如今该单位很多人不敢随便喝水,有的办公室还配备了小冰箱,存放未开瓶盖的矿泉水和饮料。此外,3名女当事人表示,此事已被四处传播,她们后来调到别的股室上班后,一些同事还对她们另眼相看,不敢接近她们,3人为此承受着很大的心理压力。
     
公安部门称不构成犯罪
  该县公安局于6月10日将该案列为“投毒案”调查,并将茶水及部分可疑尿液送往自治区公安厅作毒物分析、检验,同时还将部分可疑尿液送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作尿常规检验。尿常规报告示酸碱度正常、尿比重正常。
  7月4日,自治区公安厅物证检验报告结果显示:从所送检材料中,均检出1,7-二甲基黄嘌呤和氨茶碱。这就表明,茶水内除含有尿液以外,还有这两种物质。3名受害者到广西工人医院诊断后,结果表明无铅、砷、氟、毒鼠强中毒。
  之后,李某在调查中除了承认倒入尿液和唾液外,一直否认倒入药品。刑侦大队在李某住处没有发现有可疑药物,调查也未发现李某购买过可疑药物。因此,当地公安机关定论,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投毒罪。而相关法律也没有对李某的处罚依据。
  据此,该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,也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,建议撤消对李某投毒一案的调查。
 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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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复:男子不满同事工作态度 持续3个月往其杯中倒尿

可恶的男人,应该让他受点教训,不能以罪治,也让他尝尝喝尿的滋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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